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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装工程公司挂靠:其他场所消防重点监测单位

返回列表 来源:admin 浏览: 发布日期:2020-11-17

  1公众聚集场所(《消防法》第73条)

 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商贸市场、客运站候机室、客运站候机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场馆、大厅和公共娱乐场所。

 

  2拥挤场所(《消防法》第73条)

 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共聚集场所、医院门诊楼、病房楼、教学楼、图书馆、学校食堂、集体宿舍、疗养院、福利院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公共图书馆阅览室、公共展览馆、博物馆展厅等,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职工宿舍、旅游和宗教活动场所等。(含公众聚集场所)

  三。商业服务网点(建设规划第2.1.4条)

  商铺、邮局、储蓄所、理发店等小企业用房,设置在住宅楼一层、一层、二层,每个隔断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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